1. 排污许可证管理
目前我国还没有全国统一的排污许可证管理的具体政策。2014年底,环保部公布《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征求意见。
根据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排污许可证是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排污单位的申请,核发的准予其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排放污染物的凭证;排污单位是指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排污许可证的许可事项包括允许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限值、许可总量、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情况等。规定其排放方式、排放时间、排放去向,并载明对排污单位的环境管理要求。
通过排污许可证信息的在线管理,可以对排污企业,排污企业总量进行管理,在达到一定排污量(90%)在线预警,预报,便于采取措施。
2. 排污总量统计及预警系统
通过系统可以设置本地区,各项污染物排放总量,对总量进行管控,在所有污染排放企业总量达到预警值时,在线预警。同时也可以设置各个污染排放企业的排污总量,预警指标,实现预警,预报。
3. 排污审核及发布系统
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以下简称《条例》)规定:
“第九条 负责污染物排放核定工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定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时,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监测方法进行核定;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物料衡算方法进行核定。
第十条 排污者使用国家规定强制检定的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仪器对污染物排放进行监测的,其监测数据作为核定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的依据。
排污者安装的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仪器,应当依法定期进行校验。”
对于已经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仪器的,通过监控仪器自动计算排污总量,并在系统中进行记录,做为本单位的排污总量。对于没有安装自动监控仪器的,可以人为核对,在系统中录入排放总量。相关数据需通过审核员审核后,在系统中进行发布和统计。可以对接到环保部门的信息平台进行信息发布。
4.数据交换系统
通过系统中审核通过的污染源排放企业,污染源排放相关数据,可以向排污许可证管理部门和环境监察机构通报数据共享同步。加强信息共享和协同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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