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容器部件用碳钢锻件
SA-266/SA-266M
(与A 266/A 266M-13标准完全等同)
4.1钢应按照A 788/A 788M标准的熔炼工艺一节制造。应从原材料上切除足够长的料头,以保证去掉有害的缩孔和过度的偏析。
4.3成品应是A 788/A 788M标准中所定义的热加工锻件。
5 机加工
5.1表面应按采购方指定进行机加工,未机加工表面应尽量不带氧化皮以利于检查。
5.2除非按补充要求SI有规定外,按制造厂的选择可在热处理之前或之后进行机加工。
6 热处理
6.1锻制后和热处理重复加热前,锻件应以防止损伤和完成相变的方式冷却。
6.2所有锻件应进行退火、正火,或正火加回火:当制造厂和采购方共同商定时也可以用液淬加回火代替。当进行回火时应在低于临界温度下进行,但不得低于595℃。
6.3可以使用一个分阶段组合的奥氏体化程序,先靠完全奥氏体化,并再次液淬。在完成了奥氏体化/淬火热循环之后,应随之在595℃及下临界之间的温度下进行回火。
注2:虽然从奥氏体化温度下液淬在改善冲击性能上十分有效,但在奥氏体温度下空冷也是有利的,并可用来代替6.2条中的正火。
7 化学成分要求
7.1熔炼分析--除了订货须知中有单独规定时,还应采用补充要求S11和S12的附加细节外,应按A 788/A 788M标准规定取样,分析结果应符合表1规定要求。
表1化学成分要求
元素 成分,%
1级及2级 3级 4级
C,≤
Mn
P,≤
S,≤
Si 0.30
0.40-1.05
0.025
0.025
0.15-0.35 0.35
0.80-1.35
0.025
0.025
0.15-0.35 0.30
0.80-1.35
0.025
0.025
0.15-0.35
7.2成品分析--采购方可按照A 788/A 788M标准中成品分析条款规定从代表每一炉或每一多炉次炉号的锻件上取样进行分析。
8 力学性能
8.1一般要求--除非按补充要求S2另有规定,当按A 370试验方法和定义的*新版或已规定M后缀标准而按A1058试验方法试验时,材料应符合表2中列出的力学性能要求。按适用法中规定的能取得的*大的拉伸试样。
8.1.1除非按照补充要求S2有规定时,试样的纵轴线应平行于锻件的*大加工方向。对于镦锻的盘形锻件试样的纵轴线应在切线方向。
8.1.1.1盘形锻件如周边加大延长试验部分,则试样的纵轴应位于试验部分两平行表面的中心。实心锻件试样的纵轴应位于中心至表面之间的中心,对于空心锻件,试样纵轴应位于壁厚中心至外表面的中心处。使用单独锻制的试块时,则8.1.3条规定,拉伸试样应从代表产品锻件*厚截面的中心部位制取。当要求以相对的两个端部制取试样时,则应取制轴线平面的对角处。
表2 拉伸性能要求
项目 1级 2级及4级 3级
抗拉强度,ksi(MPa)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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