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工商总局核名 企业名称核准19910727260,企业名称申请登记的原则一、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的文字:1、 有损于、社会公共利益的;2、 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3、 外国(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4、 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5、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6、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二、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规范的汉字。三、企业法人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称,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四、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另一个企业名称。企业分支机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五、企业营业执照上只准标明一个企业名称。六、企业名称有下列情形的,不予核准:1、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相同,有投资关系的除外;2、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名称相同;3、与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名称相同;4、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七、企业名称需译成外文使用的,由企业依据文字翻译原则自行翻译使用,不需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北京工商总局核名 企业名称核准19910727260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对登记主管机关根据本规定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复议。上级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复议后拒不执行复议决定,又不起诉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强制更改企业名称,扣缴企业营业执照。外国(地区)企业可以在中国境内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外国(地区)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企业名称登记注册的申请,并提交外国(地区)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外国(地区)企业章程和企业所在国(地区)主管当局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收到外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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