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企业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因此,擅自生产、销售产品和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其生产行为视为无证生产,其生产的产品视为无证产品。另外,取得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如果增加产品单元、规格型号、生产基地或者产品升级,应当依照产品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办理增加产品单元、规格型号、生产基地或者产品升级,企业未按规定申请办理的或者经审查不予许可的,其相应的产品或者生产基地生产的产品为无证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但以下两种情况除外:
(1)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受理生产许可申请决定之日起至国家质检总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之日止,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不视为无证生产,其生产的产品不视为无证产品,但必须按照规定,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产品实施细则规定批批检验合格,并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
(2)正在生产的产品被列入实施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期限,申请取得相应产品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逾期未申请取得相应产品生产许可证的,视为无证生产,其生产的产品为无证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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