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网站发布《关于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的通知》(下称《通知》)称,根据“改革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基本消除重复征税”的税制改革原则和上海市政府的相关要求,从2012年1月1日起,对上海市“营改增”试点过程中,因新老税制转换而产生税负有所增加的试点企业,按照“企业据实申请、财政分类扶持、资金及时预拨”的方式,实施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
具体而言,对确实由于新老税制转换原因,导致税负增加的试点企业,据实落实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对由于种种原因难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试点企业,由财税部门会同有关行业协会或工商联建立协调评估机制,共同研究分析企业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具体原因,区别不同情况,给予适当的过渡性财政扶持,并逐步予以规范。
此外,上海市财政部门根据审核企业申请的情况,将财政扶持资金及时预拨至试点企业。在具体操作时,根据企业税负增加的实际情况,财政部门原则上应采取按月跟踪分析、按季审核预拨、按年据实清算的办法。
报道援引上海市国税局相关人士昨日言论称,目前具体的扶持标准还没有确定,要根据企业具体的申报情况*后确定。而这一部分财政扶持资金将按现行市与区县财政管理体制分别负担,由上海市财政局统一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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