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oHS指令:
欧盟于2011年7月1日发布了的RoHS指令2011/65 / EU,更新了之前的2002/95 / EC指令。
与原始指令相比,除了2011/65 / EU指令比原始RoHS指令(2002/95 / EC)主要有:
RoHS证书没有硬性的有效期限制,一般可以一直有效,但在下面几种情况下,产品需重新认证或证书需更新
1、以前认证时用的指令被新指令替代
2、认证产品做出重大改变
3、产品进入市场后出现安全问题,证书被官方取消;
一般ROHS认证与CCC认证、UL认证形式不同,不需要每年都进行验厂,仅需要对产品进行安全测试,因此也不会产生年费、维护费等后续费用。
​1。扩大产品范围,在本规定范围内的说明书(包括电缆和备件)涵盖了所有电气和电子产品,增加了8类产品“医疗器械”和第9类产品“工业监控设备”,包括工业监控设备。“2014年7月22日,2016年7月22日,外部诊断医疗器械过渡期,2017年7月22日,工业监控设备过渡期。”此外,这两种产品我们可豁免20种;
2。澄清一些定义、删除“制造商”这个词的定义,和插入“制造商”、“授权代表”、“进口国”,“供应商”的定义,及其职责明确定义,同时,要求制造商和进口商必须继续满足要求的指令,不记得注册电气和电子产品,并将相关信息传递给卖方;
3。受控物质的范围软管不扩大,保持原来的限制要求的原始六物质,但在未来的审查过程,在六HBCD(HBCD),di(乙基己基)邻苯二酯(DEHP),邻苯二二丁苯(BBP),邻苯二二丁酯(菲律宾)和其他物质优先检查指导未来的管理范围扩大为材料;
4。CE标识和一致性声明,EEE产品在市场上投放市场之前,制造商/进口商/商确保按照768/2008 /EC附件II模块进行合格评定程序,并进行相关,并必须在终产品上加盖CE标志。其技术文件和欧盟一致性声明将被保留至少10年。
本指令将于2013年1月2日之前发布OJ 20生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