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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2月5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和私募基金产品备案出台了*新的指导政策和登记流程,原有的电子登记证明和之前的纸质证明文件全部作废。在新的备案登记流程中*大的亮点是引入法律意见书。
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介绍,由于一段时间以来,私募基金行业存在的问题倍受社会各界和监管机构关注。私募基金管理人数量众多、鱼龙混杂、良莠不齐,一些机构滥用登记备案信息非法自我增信,一些机构合规运作和信息报告意识淡薄,一些机构甚至从事公开募集、内幕交易、以私募基金为名的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活动。以上的一些不良因素,直接导致了市场混乱无序,项目鱼龙混杂,投资人屡屡被骗,引发多起不良事件发生。为了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督促私募基金管理人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受托人义务,促进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协会从两年来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客观条件出发,结合市场的实际情况,从2016年2月17日起,实行全新的登记备案制度和流程。
根据一起注册网的了解,*新的登记备案制度在原有的条件下做出了以下几项更改:
1. 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 其高管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等)均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2. 从事非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至少2名高管人员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其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规风控负责人不得从事投资业务。
3.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需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作为必备申请材料。对于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提交申请但尚未办结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机构,应按照上述要求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4. 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变更控股股东、变更实际控制人、变更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等重大事项或中国基金业协会审慎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的,应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
5.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新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办结登记手续之日起6个月内仍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注销该私募基金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