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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银钟财税顾问有限公司
联系人:罗小姐
女士 (业务) |
电 话:25929626 |
手 机:138025538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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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保理公司 |
设立商业保理公司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主出资人应当为企业法人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且在
申请前1年总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
(二)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
且来源真实合法。内资公司注册资本由投资者一次性足额缴纳,
外资公司注册资本缴纳期限按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三)商业保理公司应当拥有2名以上具有金融领域管理经
验且无不良信用记录的高级管理人员,拥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合
格专业人员;
(四)支持有实力和有保理业务背景的出资人设立商业保理
公司,推进保理市场主体多元化,其中境外投资者或其关联实体
应当具有从事保理业务的业绩和经验;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商业保理公司原则上应当设立为独立的公司,不混
业经营。商业保理公司的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标明"商业保理"
字样。
前海外商投资商业保理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商业保理公司的投资者应具备开展保理业务相应的资产规模和资金实力,近期没有违规处罚纪录;主出资人应为企业法人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且在申请前一年总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二)商业保理公司应当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成立。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且来源真实合法。
(三)商业保理公司在申请设立时,应当拥有2名以上具有3年以上金融领域管理经验且无不良信用纪录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系指担任副总经理以上职务或相当职务的管理人员;
(四)商业保理公司应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风险评估、业务流程操作、监控等制度;
(五)港澳服务提供者还应分别符合《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有关补充协议中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的要求。(CEPA协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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