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申办主体:
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二、申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40号)。
三、申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需具备的条件:
1、对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1)、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2)、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2、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1)、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
(2)、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
(3)、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四、受理部门:上海市各区县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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