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作为国家的重要产业,每年可创造大量的产值及就业岗位,其特殊性就在于它们既是产品的生产企业,又是产品的安装企业。目前我国建筑业实行的是营业税,营业税的征收以企业收入全额作为计税基础,而不是像增值税那样只对增值额部分征税。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对此次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指导思想:一是要有利于减轻企业税负;二是要有利于企业及相关行业的发展。而根据我们对相关企业的调研,其结果与预期的不尽一致。
一、营业税改增值税对建筑企业税负的影响
这次税制改革,建筑业“营改增”的税率一般纳税人定为11%,小规模纳税人定为3%。按《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而第十四条规定:“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那么,建筑业企业以100万元经营收入为例:
假设为施工企业,销售额=100/1.11=90.09(万元),则销项税额=90.09×11%=9.91(万元)。
假设为建筑服务业,销售额=100/1.06=94.34(万元),则销项税额=94.34×6%=5.66(万元)。
假设为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销售额=100/1.17=85.47(万元),则销项税额=85.47×17%=14.53(万元)。
建筑业进项税扣除额达到经营收入的6.61%,服务业进项税扣除额达到经营收入的0.2%,有形动产租赁服务进项税扣除额达到经营收入的9.03%,才能与营业税税制下的税负持平,便完全符合这次改革的初衷。扣除额大于上述系数,税负便有所减轻,扣除额若小于上述系数,税负就会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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