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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股权投资公司具体费用,上海市崇明岛经开区注册公司 注册股权投资公司具体费用,上海市崇明岛经开区注册公司_上海崇明经济开发区_注册股权投资公司具体费用,上海市崇明岛经开区注册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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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司: 上海崇明经济开发区
发布时间:2019年03月08日
有 效 期:2019年09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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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娟 女士 (业务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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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021-64869896
传  真: 021-64869896
手  机: 13501603310
地  址: 中国上海崇明县上海市徐家汇漕溪北路28号2楼G座
邮  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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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司:上海崇明经济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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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说明

      编辑本段设立规则
  *一条: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及股权处置,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并符合公司章程的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应当按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及本通知的规定履行法律程序。
  第二条:
  任何机构设立股权基金管理公司或受让股权基金管理公司股权,应当对基金行业发展状况、基金管理公司制度安排及监管要求、受让公司真实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等进行认真了解,按照其决策程序审慎决策。
  第三条:
  基金管理公司股权转让期间,董事会和管理层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恪尽职守,对股权转让期间风险防范做出安排,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不受损害。
  第四条:
  持有基金管理公司股权未满1年的股东,不得将所持股权出让。
  第五条:
  股东持有的基金管理公司股权被出质、被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或者执行措施期间,证监会不受理其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或受让基金管理公司股权的申请。
  第六条:
  出让基金管理公司股权未满3年的机构,证监会不受理其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或受让基金管理公司股权的申请。持有两家以上基金管理公司股权的机构,增持其中1家基金管理公司股权,同时退出持有的其他基金管理公司股权的,不受此限制。
  第七条:
  基金管理公司股东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该股东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报告证监会。
  第八条:
  基金管理公司股东不得为其他机构代持基金管理公司的股权,不得委托其他机构代持基金管理公司的股权。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占用基金管理公司资产。
  [上海崇明开发区市区办事处]
  地址:上海市徐家汇漕溪北路28号2楼G座(近东方商厦,地铁1号线、9号线徐家汇站11号出口)
  24小时咨询热线:021-64869896
  13501603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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