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公司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1、融资租赁业务;
2、租赁业务;
3、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财产;
4、租赁财产的残值处理及维修;
5、租赁交易咨询和担保;
6、经审批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融资租赁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投资者的总资产不得低于5000万元;外资500万美元
2、注册资本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3、符合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的有关规定;
4、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融资租赁公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
5、注册资本不低于1.7亿人民币;
6、外商投资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美金;
7、拥有相应的专业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专业资质和不少于3年从业经验。
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应向审批部门报送下列材料:
1、申请书;
2、投资各方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合同、章程(外资企业只报送公司章程);
4、投资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5、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
6、董事会成员名单及投资各方董事委派书;
7、高级管理人员的资历证明;
8、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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