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企业工商注册分析: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公告》制定的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进出口稳增长、调结构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3]83号)的精神,充分发挥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为中小企业提供高效率的融资、通关、退税等服务的优势,解决一些中小企业直接出口的困难,鼓励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支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健康发展,促进外贸增长,起草了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可作为退税主体的情形.
《公告》明确了: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以自营方式出口国内生产企业与境外单位或个人签约的出口货物,同时具备以下情形的,可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按自营出口的规定申报退(免)税:
1.出口货物为生产企业自产货物;
2.生产企业已将出口货物销售给外贸综合服务企业;
3.生产企业与境外单位或个人已经签订出口合同,并约定货物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至境外单位或个人,货款由境外单位或个人支付给外贸综合服务企业;
4.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以自营方式出口.
(二)明确了对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作为退税主体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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