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规范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
二、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预审工作由省级环保部门负责,
资质审批工作由国家环保总局负责。
三、申请单位申请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时
,
应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的
1、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申请表;
2、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3、技术人员专业资格证书、
操作人员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岗位培训证书和聘用合同(复印件);
4、上一年度财务状况报告或者其他资信证明;
5、实验室场所证明
6、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实例,
包括运营项目简介、运营合同(BOT协议可视为运营委托合同)、
用户意见、环境保护监测机构出具的设施运行排放情况监测报告;
申请临时资质证书的除外;
7、规范化运营质量保证体系有关管理制度;
8、申请增项和升级的单位,应提交上年度县级(或地、市)环保部门出具的守法证明。
五、提交国家环保总局的申请材料包括申请表一式三份及电子版一份,申请表之外的附件证明材料一份。
提交省级环保部门的申请材料数量应按本省环保部门的要求提交。
六、申请资料应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中文使用宋体小4号字)。
申报的各项内容应完整、清楚,不得涂改。
所有申请资料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申请资料的复印件应当清楚并与原件完全一致。
七、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对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材料不符合要求的,
不予受理。
八、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
合法性、完整性和规范性进行审核,
应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预审意见,
并加盖单位公章。
九、预审审查内容包括:运营企业营业执照、
注册资本、主要技术人员专业资格、
操作人员培训证明、监测实验能力、
规范化管理制度、
所提交运营业绩设施现场核查等内容。
十、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在预审时应组织专家
对申请单位及其运营设施现场进行现场核查
。运营设施不在本省的,
可以委托外省环保部门进行现场核查。
十一、申请单位及运营设施现场核查内容:
申请单位现场:
1、申请单位工作场所;
2、所提交证明材料原件核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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