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禁即入!我国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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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入禁止类事项
禁止违规开展金融相关经营活动
非金融机构、不从事金融活动的企业,在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使用 “银行”“保险(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集团公司、自保公 司、相互保险组织)”“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汽车金融”“货币经纪”“消费金融”“融资担保”“典当”“征信”“交易所 ”等与金融相关的字样
非金融机构、不从事金融活动的企业,在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原则上不得使用“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小额贷款”“金融”“资产管理” “理财”“网贷”“网络借贷”“P2P”“互联网保险”“支付”“外汇 (汇兑、结售汇、货币兑换)”等与金融相关的字样。凡在名称和经营范围中选择使用上述字样的企业(包括存量企业),市场监管部门将注册信 息及时告知金融管理部门,金融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予以持续关注,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
禁止违规开展互联网相关经营活动
《互联网市场准入禁止许可目录》中的有关禁止类措施:
禁止个人在互联网上发布危险物品信息;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互联网上发布危险物品制造方法的信息;禁止危险物品从业单位在本单位网站以外的互联网应用服务中发布危险物品信息及建立相关链接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直接或间接归集资金, 不得非法集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 构不得从事或者接受委托从事下列活动:
其次,加强中小企业的诚信体制建设,努力打造融资租赁行业良好的信用体系。中小企业融资难,不在于其固定资产和抵押物少、产品服务相对单一、信用风险的不确定性和不稳定性,关键还在于其如何对其信用风险进行“增信”比如,通过引入一个“律师增信”的概念,即律师对中小企业融资租赁业务进行全流程管理。在操作层面上,由全国各地融资租赁律师加盟,跨界深入实体经济,通过律师介入融资租赁项目的前期尽调、起租投放和租后管理,精准匹配法律服务资源,由律师就近负责融资租赁项目管理,跟踪租赁物,按期催收租金回收,实时监控承租人生产流程,解决融资租赁公司与中小企业信息不对称问题;充分防范、降低和化解业务风险,大幅降低或减少融资租赁公司的管理成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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