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录,供求信息免费发布平台
 
  首 页 企业名录 产品大全 商业机会 企业建站 我的办公室
手机站
企业库
您当前位置是:产品大全 >> 商务服务 >> 其他教育培训
交通事故如何索赔?西安云德董律师为您支招 交通事故如何索赔?西安云德董律师为您支招//交通事故如何索赔?西安云德董律师为您支招

浏览大图
公 司: 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15年09月17日
留言询价 加为商友
  联系信息 企业信息
吴律师 先生 (律师)
联系时,请说是在企业录看到的,谢谢!
电  话: 029-85251500
传  真:
手  机:
地  址: 中国陕西西安市曲江新区雁南五路商务行政区智慧大厦
邮  编:
公司主页: http://wlvshi213.qy6.com.cn(加入收藏)
公 司: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

查看该公司详细资料

详细说明

    在交通事故中,受害人希望进行交通事故索赔之前,首先要确定的一点是发生的与车辆相关的事故是否属于交通事故,这是索赔的一个前提条件。如果属于交通事故,则可以根据《道路安全法》进行责任认定和索赔;如果不属于交通事故,则必须根据相关的其他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根据《道路安全法》第119条,“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仅仅根据此解释很难明确交通事故的范围,故还需要有以下明确的界定: (1)交通事故必须发生在道路上; (2)必须是由车辆造成的事故; (3)从时间上看,必须发生在车辆运行过程中; (4)必须要有损害的后果发生; (5)从主观心理态度来说,交通事故的责任是过错或意外。
1.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责任分担
交通事故的赔偿一般由保险公司先行赔偿。我国机动车都必须参加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首先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超出部分,保险公司不予赔偿,而应当由其他主体承担。

除了保险公司先行赔付之外,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分担可以分为两种情况:机动车辆与非机动车辆、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辆与机动车辆之间发生交通事故。

机动车辆与非机动车辆、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损失超出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1)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2)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承担不低于80%的赔偿责任; (3)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同等责任的,承担不低于60%的赔偿责任; (4)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的,承担不低于40%的赔偿责任。 (5) 机动车一方无事故责任的,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承担不低于20%的赔偿责任。但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高等级公路、高速公路等禁止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的全封闭路段内发生交通事故,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不低于 10%的赔偿责任。
2.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的分担

根据《道路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 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 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由此可见,机动车辆与机动车辆直接发生交通事故时,适用过错责任来进行损害赔偿。

当事人承担全部事故责任的情况 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当事人各方有条件报案而均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同等责任,但是机动车辆与非机动车辆、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辆一方应当负主要责任,非机动车、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 交通事故当事人未标明位置而移动交通事故现场的车辆或者物品,致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 交通事故当事人各方均有前款行为,致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双方均驾驶机动车辆的,负同等责任,一方驾驶机动车辆,另一方驾驶非机动车辆或者步行的,驾驶机动车辆负主要责任,驾驶非机动车辆或者步行的一方负次要责任。
如果您有任何法律方面的问题或困扰,请联系陕西云德董律师,联系电话156 1952 6688.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信息由会员自行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发布会员负责,www.qy6.com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有侵犯您的权益,请来信通知删除。
该公司其他产品信息
 1 直接到第
28 条信息,当前显示第 1 - 28 条,共 1

机械 仪器 五金 电子 电工 照明 汽摩 物流 包装 印刷 安防 环保 化工 精细化工 橡胶塑料 纺织 冶金 农业 健康保养 建材 能源 服装 工艺品 家居用品 数码 家用电器 通讯产品 办公 运动、休闲 食品 玩具 商务 广告 展会
1 2 3 4 5 6 7 .. 联系人:吴律师 电话:029-85251500

关于我们 | 网站指南 | 广告服务 | 诚招代理 | 诚聘英才 | 付款方式 | (企业录)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