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宝安区交通事故工伤如何处理?
因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涉及到第三人交通事故侵权赔偿与工伤保险补偿、用人单位内部交通事故侵权赔偿与工伤保险补偿之法律关系。该情形在法理上关系 如何及怎样合理权衡其利益,无论在理论研究或实践操作中均有很大的意义。本文结合我国现行处理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保险补偿的法律制度和实务,提出其竞合时 的法律分析及相关对策,为维护劳动者权益提供法律和理论依据,并为立法、司法机关作出相关立法、解释提供参考。
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工伤赔偿顺序是怎样的?
在上下班途中,因发生非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导致工伤的,在赔偿的责任上属于民事侵权赔偿责任与工伤保险赔偿责任相竞合。
此时,受害人处于一方面,由于侵权人的侵权行为使受害人与行为人之间形成了侵权民事法律关系;另一方面,劳动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主张工伤赔偿 的同时可否依据《民法通则》、《*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等民事法律法规来主张人身损害赔偿?
对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常发生争议,法律未给予明确规定,各地的做法也大相径庭,经常出现相同情况不同对待的局面。
《*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的规定,当工伤与交通事故发生竞合时, 伤者是可以既享受工伤待遇又向肇事司机索赔,即获得双重赔偿。不过就很多地区而言,未规定工伤与交通事故赔偿的先后顺序,仅规定医疗费不得重复支付。
对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方责任导致职工遭到事故伤害、并已按相关事故伤害处理规定获得相应赔偿的,同时又符合工伤或视同工伤认定情形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工伤的,其工伤待遇应当区分待遇项目、支付途径分别处理,原则是:
(1)属于发生的医疗费、康复费、辅助器具配置更换费等费用项目的,只能按实际发生金额给付,已按相关事故伤害处理规定获得相应赔付的,不能重复给付;若其赔付金额低于工伤保险规定的标准水平的,属参保职工的,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至规定标准;
(2)属于住院伙食补助费、就医交通住宿费、停工留薪期工资和护理费项目,已按相关事故伤害处理规定获得相应赔付的,不能重复给付;若其赔付金额低于工伤保险规定的标准水平的,应当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至规定标准;
(3)属于赔偿性的待遇项目,只要工伤保险法律法规对赔偿待遇项目没有作出竞合规定的,应依法按规定赔偿相应的待遇项目。
※维权途径※
专业机构:广东(深圳)龙新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403201410053249
办公点: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街道龙观东路荣群大厦8层(龙华法庭斜对面,广州银行楼上)
附近公交站:龙华工商所、城市明珠
附近地铁站:龙华中心站、清湖
办公电话:150-0755-9870
百度文库(知道):刘志鑫律师深圳(或广德居士66)
个人微信号:深圳刘志鑫律师(法律云服务引领者) 微信号:liuzx999999
微信公众平台:深圳刘志鑫律师 微信号:liu15007559870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