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龙华刘志鑫律师根据多年的办案经验是这样分析的:只有属于工伤事故范围的职工,才能向用人单位提出工伤损害赔偿请 求。其中,“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包括)的劳动者。而劳动者又是指依法享有劳动权利能力、能独立自主地选择用人单位并建立身份隶属关系、服从用人单 位的组织管理、以自己的劳动获取报酬的自然人。按这个标准,受伤的当事人的身份仍是学生而不是劳动者。所以,其在实习期间因工作造成的人身伤害,无法认定 为工伤。
但是,实习生不适用工伤并不意味着“伤了白伤”,受害人仍可以人身损害赔偿起诉。《*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生实习期间,由公司对学生进行现场监督管理,公司是受益人,两者之间的关系实际上形成了雇佣 关系,所以,受伤的学生应该向公司主张赔偿。而学校对王磊于实习过程中所受伤害,在主观上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值得关注的是,2010年1月15日,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印发了《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今后,为了避免实习造成的人身 伤害风险,公司和学校可以在实习合同中约定,由学校为学生办理实习责任保险,这样学生在实习过程中造成人身伤害,可依法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联系方式※
办公地址: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街道龙观东路荣群大厦8层(龙华法庭斜对面,广州银行楼上)
附近公交站:市人民医院龙华分院、城市明珠
附近地铁站:龙华中心站、清湖
办公电话:15007559870
咨询QQ群:中华公益法律咨询群(群号:219021805)
个人微信号:深圳刘志鑫律师(法律云服务引领者) 微信号:liuzx999999
微信公众平台:深圳刘志鑫律师 微信号:liu1500755987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