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录,供求信息免费发布平台
 
  首 页 企业名录 产品大全 商业机会 企业建站 我的办公室
手机站
企业库
您当前位置是:产品大全 >> 商务服务 >> 认证服务
深圳离婚律师!! 深圳离婚律师!!//深圳离婚律师!!

浏览大图
公 司: 广东龙新律师事务所刘志鑫律师 
发布时间:2015年12月30日
留言询价 加为商友
  联系信息 企业信息
刘志鑫 先生 (经理)
联系时,请说是在企业录看到的,谢谢!
电  话: 0755-61821621
传  真:
手  机:
地  址: 中国广东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办事处龙观东路83号荣群大厦8楼
邮  编:
公司主页: http://liuzhixin34.qy6.com.cn(加入收藏)
公 司:广东龙新律师事务所刘志鑫律师

查看该公司详细资料

详细说明

    深圳离婚律师*选广东龙新律师事务所刘志鑫律师。咨询热线:15007559870

本团队有多名专职律师精通婚姻、继承、收养法律业务,能就婚前、婚内财产约定,离婚、同居、抚养权归属、探视权行使、继承、分家析产、收养,重婚、遗弃、虐待刑事自诉等事项为当事人提供专业、全面、细致、周到的法律服务。
【服务内容】
◎ 协议离婚谈判、文书起草;
◎ 离婚诉讼;
◎ 子女抚养权归属和探视权行使;
◎ 离婚财产分割;
◎ 遗嘱、婚前财产和婚内财产约定见证;
◎ 继承;
◎ 监护权、抚养权变更;
◎ 赡养、收养纠纷;
◎ 分家析产;
◎ 解除非法同居关系;
◎ 涉外离婚、继承和收养;
◎ 重婚、虐待、遗弃刑事案件代理。
起诉离婚大多数是在被告户籍地法院起诉,但是特殊情况下,法律做了特殊规定,下面深圳龙华离婚律师刘志鑫为您解答!
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和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当事人提起的离婚诉讼,原则上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在下述情况下,采用特殊的地域管辖:
1、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被告被劳动教养或者被监禁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4、非军人对非文职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5、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6、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信息由会员自行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发布会员负责,www.qy6.com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有侵犯您的权益,请来信通知删除。
该公司其他产品信息
 1 2 直接到第
39 条信息,当前显示第 1 - 30 条,共 2

机械 仪器 五金 电子 电工 照明 汽摩 物流 包装 印刷 安防 环保 化工 精细化工 橡胶塑料 纺织 冶金 农业 健康保养 建材 能源 服装 工艺品 家居用品 数码 家用电器 通讯产品 办公 运动、休闲 食品 玩具 商务 广告 展会
1 2 3 4 5 6 7 .. 联系人:刘志鑫 电话:0755-61821621

关于我们 | 网站指南 | 广告服务 | 诚招代理 | 诚聘英才 | 付款方式 | (企业录)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