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办条件:
1、民营村镇银行*大股东或惟一股东必须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大银行业金融机构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20%,单个自然人股东及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民营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10%,单一非银行金融机构或单一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民营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10%。
2、民营村镇银行董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从事银行业工作5年以上,或者从事相关经济工作8年以上(其中从事银行业工作2年以上)的工作经验,具备大专以上(含大专)学。
3、法人企业投资者成立满2年以上,*近两年盈利;资本总额不低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10%;
4、*低注册资本人民币1亿以上。
5、主发起银行必须经当地银监局审批同意。
6、必须有银行金融机构作为主发起人。
7、具有符合银行经营条件的办公场所。
8、建议非金融机构出资方为经营能力与社会影响力都较好的法人企业。
9、民营村镇银行主发起行除监管评级达二级以上(含)、满足持续审慎监管要求外,还应有明确的农村金融市场发展战略规划、专业的农村金融市场、详实的拟设村镇银行成本收益分析和风险评估、足够的合格人才储备、充分的并表管理能力及信息科技建设和管理能力、已经探索出可行有效的农村金融商业模式以及有到中西部地区发展的内在意愿和具体计划等。
设立民营村镇银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章程;
(二)发起人或出资人应符合规定的条件,且发起人或出资人中应至少有1家银行业金融机构;
(三)在县(市)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0万元人民币;在乡(镇)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四)注册资本为实收货币资本,且由发起人或出资人一次性缴足;
(五)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七)有必需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八)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九)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村镇银行申请开业,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文件和材料:
(一)开业申请书;
(二)筹建工作报告;
(三)章程草案;
(四)拟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申请书;
(五)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六)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七)公安、消防部门对营业场所出具的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
(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目前学术界对民营银行的定义大致可分为产权结构论、资产结构论和治理结构论三种。产权结构论认为由民间资本控股的就是民营银行;资产结构论认为民营银行是主要为民营企业提供资金支持和服务的银行;治理结构论则认为凡是采用市场化运作的银行就是民营银行。这三个定义都是从一个侧面罗列了民营银行的特征,但未能对民营银行的本质特征形成全面的认识。
民营银行的资本金主要来自民间,其对利润*大化有着更为强烈的追求,如果没有健全的监管机制进行有效监管,民营银行往往会因风险问题而陷入失败。
民企办银行的很重要动机就是希望为企业搭建一个资金平台,为企业融资提供便利。一旦关联企业出现问题,贷款无法偿还,民营银行就会面临巨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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