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山西建筑勘察资质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勘察、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列》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列》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山西建筑勘察资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设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实施对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三、山西建筑勘察资质从事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的企业,应当按期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勘察设计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设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
四、 山西建筑勘察资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面建设工程勘察、工程建设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水利、交通、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应行业的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勘察、工程建设的统一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本行行政区域内相适应行业的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置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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