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生产性企业,可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前2年免收,后3年征收减半企业所得税。
2) 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生产性高新技术企业(以领取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为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免2年减半3年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的企业所得税,企业可以提出申请,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予以全部减免,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半的税率不足10%的,按10%的税率征收。
3)凡属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项目,或者外商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期长的生产性项目,可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先进技术企业,依法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经核定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 产品出口企业,在依法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当年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当年产品总产值的70%,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已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产品出口企业,符合上述条件的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6) 外商将从企业分得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或者在开发区兴办新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返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40%的税款,上述投资属于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 年的,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7)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在合同规定的筹建期内,可免交土地使用费。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可减免土地使用费。
8) 开发区内的土地按国家及当地政府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一律实行有偿出让,并为入区企业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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