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联资产管家 】在日常生活中,当发生债务纠纷时我们经常听到“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这句话,然而一些债务人为获得不正当利益,想尽办法 “赖”掉债务,其中就有部分人铤而走险,以抢、偷、骗等手段“拿”回欠款凭证,而这样的行为已涉嫌构成犯罪。
根据刑法第263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构成抢劫罪;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凶器盗窃的、扒窃的,构成盗窃罪;根据刑法第266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根据刑法第267条的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抢夺罪。
从刑法条文表述来看,抢劫、抢夺、盗窃、诈骗犯罪的侵财对象是“公私财物”,在司法实践中,此类犯罪指向的财物通常是他人控制的有形财物,如现金、货物。但在特定情况下,欠款凭证作为一种财产权利凭证也可以成为侵犯财产犯罪的对象。这是因为,欠款凭证作为债权人的债权性证明文书,是代表财产权利最为重要和直接的凭证,特别是在现金交易过程中,很可能是*一的财产权利凭证。
具体而言,若债务人以消灭债务为目的,通过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劫取欠款凭证的并要求债权人写下收条的,其行为特征符合抢劫罪的犯罪特征,构成抢劫罪。若债务人通过秘密窃取、欺骗的方式从债权人处“拿”回欠款凭证,且矢口否认债务关系的,达到一定数额或具有一定情节的,亦构成盗窃、诈骗等犯罪。若债务人的主观目的不是为了消灭债务,而是出于恶作剧、泄愤、延缓债务归还时间等其他主观目的时,在获得欠条后又及时主动归还了欠款凭证或归还了所欠财物,则不宜再以犯罪处罚。
在构成犯罪的情况下,犯罪数额是以因欠款凭证灭失而“消灭”的财物数额认定。在债权人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公安机关经侦查抓捕行为人并缴回债权人的财产的,亦不影响犯罪既遂的认定。但行为人主动退缴赃款的,可在量刑时予以从轻考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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