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违章建筑中的小窍门——德凯律师有话说
对于违章建筑这个名词,我们并不陌生,生活中、新闻中可以见到很多这样的事情,但是对于被拆迁户来说,“违章建筑”这个名词,却导致无法得到合理补偿,甚至是根本拿不到任何补偿。居住在北京市昌平区东三旗的鲁阿姨现在遇到了商业开发,自己多年前购买的wy一套住房,现在被认定为违章建筑,只给6万元的补偿和当时购买房屋的30万成本价,没有任何房屋安置补偿。天通苑地区现在的房价已经涨到了六、七万一平米,房屋被拆后购买同等区域、同等面积的房屋成为了不可能。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明确规定: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德凯征地拆迁律师团根据常年办案经验总结:现实生活中,因为zf方面想要促进拆迁进度,经常对被拆迁户做出“违章建筑”的认定,给被拆迁户造成极大的心理压力,签署不合理的补偿协议。特别是在集体土地上开展的各种征收项目,zf方面会在刚开始就给被拆迁户们一个“下马威”,通知现有多少平米的房屋就是所谓的“违章建筑”,被拆迁人虽然觉得补偿不合理,但是基于补偿政策是当地zf制定的,还是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过后回想觉得不合理,再找律师解决的时候,不能提供非自愿签署补偿安置协议的证据来证明协议无效,就此失去维权救济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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