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
管理办法*一条 为推动我市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企业建设,促进工业设计产业发展和工业结构调整,根据《湖北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鄂经信规〔2013〕293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设计发展的意见》(武政规〔2015〕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工业设计中心是指经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认定,工业设计创新能力较强、特色鲜明、管理规范、业绩显著,发展水平居全市先进地位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或工业设计企业。
第三条 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工作遵循企业自愿、择优确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各区经信部门负责组织本区企业的推荐申报工作,并协助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对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五条 市级工业设计中心每年认定一次。受理认定申请的截止日期为当年的8月31日。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六条 已建立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申请认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产业政策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在全市同行业内具有明显的规模和竞争优势。
(二)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知识产权应用及保护制度健全,拥有一定数量的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
(三)重视工业设计工作,有长效的工业设计投入机制,能为工业设计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四)已设立工业设计中心两年以上,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业设计研究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具备独立承担相关工业设计任务、提供工业设计服务或教育培训专业人员的能力。
(五)工业设计中心组织体系完善,机制健全,管理科学,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
(六)工业设计中心人员队伍规模和结构合理,经验丰富,拥有较强的设计研究和创新设计能力,处于全市同行业领先地位,从业人员25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比例不低于60%。
(七)工业设计中心创新能力强,业绩突出,设计产品已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获得市级及以上部门的表彰,近两年内获得授权专利(含版权)10项以上。
(八)企业两年内(截止申请日期)未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没有违法行为或涉嫌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第七条 工业设计企业申请认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产业政策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在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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