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马上就要到来了!各位会计朋友们,大家准备好了吗?小编提醒各位:汇算清缴前,千万别忘了自查涉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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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4号,2017版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已经出台!新版申报表此次汇算清缴将立即使用。关于企业所得税成本费用有7个风险点必须关注,快来一起看看!
1. 将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八)项规定,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扣除。比如存在股东将公款用于消费性支出,财产性支出情况时,未填报A105000《纳税调整明细表》第27行“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调增金额”,就存在异常!
2.被行政执法部门没收财物的损失在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得扣除。根据工商部门等第三方信息公示,如果企业存在被行政执法部门没收财物的情况,而未填报A105000《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9行“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调增金额”,就存在异常!
3.将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列支
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必须满足: ① 受赠单位必须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直属机构。② 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必须是所得税汇算清缴所属年度,且受赠单位在财政、税务、民政等部门联合发布的名单上。取得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应以调整后的利润总额,确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限额。
企业发生直接捐赠支出,应纳税调增,但未按规定填报A105070《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行非公益性捐赠调增金额,就为异常!
4.将没有实际发生的资产减值损失税前列支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企业没有实际发生资产减值损失,但未按规定填报A105000《纳税调整明细表》第33行资产减值准备金的调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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