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
*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面创新改革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意见》(武发〔2015〕7号),进一步提升我市产业创新能力,充分利用政府采购政策,加快创新产品的应用推广,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创新产品的申报、认定和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创新产品的认定,须经企事业单位提出申请,由市科技局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组织认定。
第四条 经认定的创新产品,可享受政府采购和推广应用等政策,鼓励采取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非招标方式实施首购、订购及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予以支持。
第五条 申请创新产品认定遵循自愿申请原则。凡在武汉市地域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均可申请。
第六条 申请认定的产品,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技术政策。
(二)属于首次投放市场的产品。
(三)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且权属明晰。
(四)创新程度高。
(五)质量可靠。
(六)具有较大市场潜力或可替代进口。
第七条 申请创新产品认定的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武汉市创新产品认定申请表》(含国内外概况、研制情况、核心技术、创新点、产品用途、质量性能、知识产权状况)
(二)相关证明材料
1、产品知识产权状况;
2、市级以上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性能检测报告;
3、如属国家规定的特殊行业,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 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管委会)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受理本管理区域内创新产品认定的申请,经形式审查后出具推荐意见,集中报送市科技局。
第九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组织相关技术专家、产业专家进行认定。认定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列入《武汉市创新产品目录》。
第十条 《武汉市创新产品目录》由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联合发布,创新产品的认定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一条 创新产品的认定工作每年开展一次,申请认定于每年七月份启动,申报通知通过市科技局门户网站发布。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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