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说近年来大家关注度*高的词是什么,那么非“共享”莫属了。单车可共享,充电宝可共享,雨伞也可以共享,但是对于具有专有权利的知识产权可以共享吗?
某知识产权业内专家认为,有些东西可能可以共享,但是有些东西在共享中可能需要进行适当地区分,比如说“王老吉”“王老吉红罐凉茶”,这几个文字不加限制地共享的话,可能会导致消费者对未来市场主体上无法区分。因为王老吉、加多宝就商标而言均有特定的归属主体。
另外,在共享权益过程中还应该关注对商誉评估价值的影响,由于商誉无法分割,而且存在很强的不稳定性,这也需要双方在共享权益的权利义务行使过程中基于合理避让、善意履行等诚实信用原则,划定出相对清晰的边界。
基于*高人民法院在判决中体现的“共享”规则,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教授表示,王老吉、加多宝在使用涉案知名商品包装装潢时,应当注意突出各自商标,便于相关公众区分。“王老吉”商标许可协议已经终止的情况下,加多宝没有权利在包装装潢中使用“王老吉”字样。
鉴于双方的合作背景以及历史因素,加多宝“共享”的“红罐”包装装潢权益是否可以转让给第三人行使?为更好的平衡双方利益,对于加多宝“红罐”包装凉茶的产量是否要加以限制?原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局长安青虎认为,这是双方在后续行使包装装潢权益过程中需要考虑的问题。
部分学者认为既然*高人民法院判决中已认定“王老吉”三字是红罐装潢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加之加多宝已改用金罐。如果判红罐装潢归广药,判加多宝在双方诉争期间使用带加多宝的红罐不构成侵权,避免使用“共享”,或许既可定“纷”又能止“争”,并为今后解决此类纷争提供一更具指导意义的典型案例。
商标权是否也成共享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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