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出口饲料生产、加工、存放企业检验检疫注册登记
事项类型: 行政审批
业务分类: 动植物检疫
使用对象: 进出口企业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2.《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实施机构: (一)受理机构
各隶属海关。
(二)决定机构
长沙海关
法定办结时限: (一)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现场审查和整改时间不计在内)。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许可期限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二)自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之日起10日个工作内向申请人颁发注册登记证。
承诺办结时限:
(一)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现场审查和整改时间不计在内)。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许可期限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二)自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之日起10日个工作内向申请人颁发注册登记证。
是否收费: 否
收费标准: 免费
收费依据: ——
申请材料:
出口生产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直属海关申请注册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式3份):
(一)出口饲料生产、加工、存放企业检验检疫注册登记申请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四)国家饲料主管部门有审查、生产许可、产品批准文号等要求的,须提供获得批准的相关证明文件;
(五)涉及环保的,须提供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六)有关管理制度:
1. 岗位责任制度;
2. 人员培训制度;
3.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
4. 按照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原理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开展自检自控;
5. 标准卫生操作规范(SSOP);
6. 原辅料、包装材料合格供应商评价和验收制度;
7. 饲料标签管理制度和产品追溯制度;
8. 废弃物、废水处理制度;
9. 客户投诉处理制度;
10. 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制度。
(七)生产工艺流程图,并标明必要的工艺参数(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八)厂区平面图及彩色照片(包括厂区全貌、厂区大门、主要设备、实验室、原料库、包装场所、成品库、样品保存场所、档案保存场所等);
(九)申请注册登记的产品及原料清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