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会的组织机构如何组成?
(1)理事会是基金会的决策机构,理事为5人至25人;
(2)非公募基金会,相互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基金会理事,总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其他基金会,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3)基金会设监事,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财会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对基金会负责人人选有哪些要求?
(1)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现职国家工作人员兼任;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2)公募基金会和原始基金来自中国内地的非公募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由内地居民担任;
(3)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以及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不得担任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
(4)担任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有位哲人说:“好朋友是山,一派尊严;好朋友是水,一脉智慧;好朋友是泥土,厚爱绵绵。”是呵,当我们寻找尊严、智慧和爱的时候,一定会遇到可以靠背、可以并肩、可以共荣辱同患难的好朋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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