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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处理,处理债务纠纷的律师,王国祥 债务处理,处理债务纠纷的律师,王国祥//债务处理,处理债务纠纷的律师,王国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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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司: 京法顾法律咨询服务(天津)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19年0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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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国祥 先生 (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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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集资违法吗?

王国祥律师,生于1968年,毕业于南京大学,硕士,进修于北京大学EMBA,培训于中国政法大学。从警20年后高分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并开始律师执业,曾获得中国政法大学阮齐林教授、杨秀清教授、杨帆教授、刘玫教授、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李仁玉院长、北京大学法学院刘凯湘教授、清华大学法学院高其才教授等知名教授的指导,遇有疑难复杂案件时会有强大的高校法学理论资源给以支持。



基本案情:陶某系A公司职工。A公司因经营需要,需向公司内部职工集资。2010年3月29日,陶某在A公司集资5万元,约定年收益利率为15%,每年年底结清收益。A公司向陶某出具了收据。之后,A公司未向陶某支付收益款,陶某多次向A公司催款未果。现陶某诉请A公司归还集资款5万元,并支付集资收益3万元。A公司法定代表人辩称,陶某在A公司集资时,向其口头说明集资款共同承担风险,目前A公司亏损,双方应共同承担风险。

争议焦点:集资的5万元的性质如何认定?双方是否要共同承担风险?

北京京师王国祥律师认为:di一,陶某与A公司之间集资5万元的性质应认定为民间借贷。A公司接受陶某5万元时出具给陶某的虽是“集资款”收条,但双方约定还本付息的意思表示真实;根据zui高人民发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据此可认定套某与A公司之间形成的是民间借贷关系。在该民间借贷条据双方约定承担15%的收益未超过年利率的24%,应属合法约定,合法的债权应当依法予以保护,因此,陶某请求A公司偿本付息的请求合法,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二,陶某不需与A公司共同承担风险。陶某系A公司职工而非公司股东,同时,双方又未形成合伙关系,在收款条据上也未注明承担公司亏损约定,故A公司抗辩按照“集资金额”共同承担风险的理由于法无据,不能得到发院的支持。

发院判决结果:A公司偿还陶某借款5万元,并从2010年3月30日起按约定15%利率支付陶某利息。

京师实习律师张冠男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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