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括红筹企业及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发行人等申请科创板上市时,应审慎选择并明确说明所选择的一项具体上市标准。保荐机构应对照上市标准逐项说明相关适用理由,对预计市值指标,保荐机构应结合发行人报告期外部股权融资情况、可比公司在境内外市场的估值情况等进行说明。
据介绍,在上市委员会召开审议会议前,科创板股票发行人如不再符合申报时选定的上市标准,需要变更为其他标准的,应提出申请并更新相关文件;不再符合任何一项上市标准的,可以撤回申请。与此同时,保荐机构应核查发行人变更上市标准的理由是否充分,对此说明适用理由,并就发行人是否符合上市条件重新发表明确意见。
明确企业历史沿革问题,规范自然人股东信息披露
对于历史沿革涉及较多自然人股东的发行人,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应当核查历史上自然人股东入股、退股(含工会、职工持股会清理等事项)是否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履行了相应程序,入股或股权转让协议、款项收付凭证、工商登记资料等法律文件是否齐备,并抽取一定比例的股东进行访谈,就相关自然人股东股权变动的真实性、所履行程序的合法性,是否存在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情形,是否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发表明确意见。
对于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的,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应就相关纠纷对发行人控股权权属清晰稳定的影响发表明确意见。发行人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股份公司的,中介机构应以有权部门就发行人历史沿革的合规性、是否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等事项的意见作为其发表意见的依据。
董登新认为,发行审核问答细化了一系列信息披露问题,对于申请企业的风险点、行业地位、盈利、股权结构等问题,做出了明确的规范。比如,发行审核问答中,对股权结构的信披要求更加清晰,要实现“穿透式”信披,对于赶在企业登陆科创板前“投机”入股的,股份的锁定期更长,信披层面有区别要求,这与之前核心技术人员的股份锁定期限不同,信披要求不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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