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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司: 京法顾法律咨询服务(天津)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19年0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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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说明

    欠付工程款的利息如何计算?


基本案情:某县某某煤矿因新井改扩建,通过与谢某协商,由谢某承建地面工程建设、煤矿办公楼、职工住宿楼各一幢,挡土墙、土方、炸药库等多项工程。谢某按照约定进行施工,2011年11月15日,双方对办公楼、洗澡池等工程共计18项进行了结算,扣除税金及煤矿已经支付的工程款,煤矿下欠工程款2573365.92元。2012年4月16日,双方对炸药库工程验收结算,总计价款453064元。上述两笔工程款共计3026429.92元经双方结算确认,某县某某煤矿的法定代表人尹某批示财务室付款后,某县某某煤矿未向谢某支付过工程款。谢某诉请某县某某煤矿支付下欠工程款3026429元及延迟付款的利息403523元共计3429952元;(利息从2012年4月16日计算至2014年7月16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争议焦点:欠付工程款要求的利息是否合理?利息计付的时间点如何起算?

北京京师王国祥律师认为:*一,谢某要求支付的欠付工程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7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款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欠付工程款的利息没有约定,应按照贷款利率计算,谢某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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