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与清算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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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十章是关于“公司解散与清算”,这部分内容可能往往是容易被投资者所忽视的,而所谓“知止而后有定”(《大学》)。作为投资者不能仅仅关注带来收益的部分,当公司经营过程中,股东之间因意见不合等各种原因产生纠纷,或者公司被部分股东把持,侵害另外部分股东利益的时候,作为利益受损方,往往处于进退两难的境地,因此作为投资者在zui初就应该对投资者的“退出机制”做到心中有数,这样才能做到“知已知彼,百战不殆。”(《孙子兵法》)
有些朋友可能对公司解散和清算没有概念,甚至觉得两个意思差不多,实际上公司解散是启动公司清算的事由,并且公司未出现解散事由的情况下,是不能直接清算的。
《公司法》di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法di一百八十条 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根据该规定可以明确两点:di一,公司解散与公司清算在时间顺序上,前者早于后者;di二,公司解散与公司清算具有明确的因果关系,前者是因,后者是果。同时,该规定还隐含了一层意思,即公司解散并不必然导致公司清算,因为当出现《公司法》di一百八十三条第(三)项情况时,即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情况下,由于之前公司的权利义务由合并或分立后的公司继承,所以不需要进行清算。
另外,作为投资者需要特别重视的是《公司法》di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即股东可以起诉解散公司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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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di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由于《公司法》di一百八十二条对投资者特别重要,但法条本身规定又特别笼统,所以zui高人民法院又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进行了详细解释:
zui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14修正)
di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di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持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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