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产品是指符合国家和省高新技术重点范围、技术领域和产品参考目录的全新型产品。或省内首次生产的换代型产品,或国内首次生产的改进型产品,或属创新产品等;具较高的技术含量、良好的经济效益(利税率应高于20%)和广阔的市场前景。
一、技术含量高。尤其是核心技术,它关系到企业发展、利润。
二、高新技术产业的前期研发投入的钱多、时间较长,推广的难度大。
三、新产品一旦研发发成功,具有高于一般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在短期内不会被替代或超越。
*一类:计算机与通信技术;电子技术;
第二类:生命科学技术;
第三类:计算机集成制造技术;
第四类:航天航空技术;
第五类:光电技术;
第六类:生物技术;
第七类:材料技术;其他技术等
高新技术产品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属于国家和省颁布的《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产品。
(2)产品的技术水平应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以上。
(3)产品生产技术是成熟的(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视为技术成熟:已通过鉴定的;拥有专利或软著/集成电路权的;经法定部门检测合格的;已得到用户认可的;有正式技术引进合同的)。
(4)产品生产原料及技术装备有保障,已投入或近期内能投入批量生产。
(5)产品市场广阔,经济效益显著。
(6)必须通过法定部门批准方可生产的产品,须获得法定部门的正式批准。
折叠编辑本段认定办法
(陕西省)
*一条 为了支持企事业单位、民营科技企业高新技术产业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和生产,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如根据《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的实施意见》(陕发19951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企事业单位和民营科技企业,是指关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带(以下简称开发带)内从事高新技术产品开发生产的企事业单位和全省范围内经县级以上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科委科技局)认定并取得科技企业证书的民营科技企业。
第三条 陕西省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为省科委)是全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四条 高新技术产品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 属于国家制定的《火炬计划重点支持支柱领域指南》或《高新技术产品参考目录》内的产品,或符合我省新兴产业发展方向,属于《陕西省"1851"科技经济一体化计划》中重点发展领域内的产品。
2、 产品为国内或省内从未生产过的创新产品,或省内首次生产的升级换代产品,国内首次生产的改进性能产品或创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