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产品是指符合国家和省高新技术重点范围、技术领域和产品参考
目录的全新型产品。或省内首次生产的换代型产品,或国内首次生产的改
进型产品,或属创新产品等;具较高的技术含量、良好的经济效益(利税率
应高于20%)和广阔的市场前景。
一、技术含量高。尤其是核心技术,它关系到企业发展、利润。
二、高新技术产业的前期研发投入的钱多、时间较长,推广的难度大。
三、新产品一旦研发发成功,具有高于一般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在短期内不会被替代或超越。
*一类:计算机与通信技术;电子技术;
第二类:生命科学技术;
第三类:计算机集成制造技术;
第四类:航天航空技术;
第五类:光电技术;
第六类:生物技术;
第七类:材料技术;其他技术等
高新技术产品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属于国家和省颁布的《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产品。
(2)产品的技术水平应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以上。
(3)产品生产技术是成熟的(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视为技术成熟:已通
过鉴定的;拥有专利或软著/集成电路权的;经法定部门检测合格的;已得到
用户认可的;有正式技术引进合同的)。
(4)产品生产原料及技术装备有保障,已投入或近期内能投入批量生产。
(5)产品市场广阔,经济效益显著。
(6)必须通过法定部门批准方可生产的产品,须获得法定部门的正式批准
。
折叠编辑本段认定办法
(陕西省)
*一条 为了支持企事业单位、民营科技企业高新技术产业高新技术产品
的研究、开发和生产,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如根
据《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速科
学技术进步的决定)的实施意见》(陕发19951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企事业单位和民营科技企业,是指关中高新技术产
业开发带(以下简称开发带)内从事高新技术产品开发生产的企事业单位和
全省范围内经县级以上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科委科技局)认定并取
得科技企业证书的民营科技企业。
第三条 陕西省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为省科委)是全省高新技术产品
认定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四条 高新技术产品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 属于国家制定的《火炬计划重点支持支柱领域指南》或《高新技术产
品参考目录》内的产品,或符合我省新兴产业发展方向,属于《陕西
省"1851"科技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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