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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司: 青岛拜斯特智能财税管理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19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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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司:青岛拜斯特智能财税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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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100问(2)

“拜斯特”是青岛拜斯特智能财税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共享财税服务品牌,拜斯特专注财税服务领域十余载,累计服务客户千余家,在业界享有较高知名度。2017乘互联网+财税东风,拜斯特历经十个月成功转型互联网+财税平台型公司。“聚焦小微创业企业刚需—财税代理,整合小微企业级服务市场,虚拟孵化小微创业企业全生命周期,做服务型政府的好帮手!”是我们不懈追求的目标。

38.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此次免征增值税政策调整后,是否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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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自愿选择,既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自行开具发票,无需缴销现有税控设备及发票;也可以不再使用税控设备,改由其他符合税收管理规定的方式开具发票。

3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八条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怎么理解?专用发票开具后对方公司已认证,再追回还能退税吗?

答:销售方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后,如果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因购买方已将该张专用发票进行认证,无法作废的,可由购买方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并做进项税额转出。在此之后,销售方纳税人便可以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并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该张专用发票已缴纳的税款。

4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八条关于“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规定,是bi须在当期进行处理,还是后期也可以进行处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八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可以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方法处理。相关规定没有对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时限进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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