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版《实施细则》明确小汽车指标使用类型分为普通小汽车指标、混动小汽车指标、纯电动小汽车指标,明确了每种指标的使用范围。
其中纯电动小汽车指标只能用于纯电动小汽车登记;
混合动力小汽车指标只能用于混合动力小汽车或者纯电动小汽车登记;
普通小汽车指标可以用于普通小汽车、混合动力小汽车和纯电动小汽车登记。
一、如何获取指标详情请咨询腾博朱经理,18938953362
小汽车指标按获取方式分为增量指标、其他指标、更新指标。
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根据本实施细则规定,通过摇号、竞价方式或者直接申请取得增量指标。
单位或者个人在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特定情形下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
单位或者个人名下在本市登记的小汽车已办理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本市后,可以按本实施细则申请取得更新指标。
这两类小汽车增量指标无额度限制
2019年版《实施细则》增量指标的配置周期、额度、比例及方式与2018年版《实施细则》完全保持一致。
增量指标以12个月为一个配置周期,每个周期内普通小汽车增量指标配置额度为8万个,额度按月分配,并不得跨周期配置;
混合动力小汽车增量指标和纯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无额度限制。
普通小汽车增量指标以摇号方式和竞价方式各配置4万个,个人指标占88%,单位指标占12%。
混合动力小汽车增量指标和纯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经申请并通过资格审核后直接配置。
二、单位申请增量指标主要有五大调整
1.为保证政策执行的公平性,增加了企业“合法经营、无欠税且纳税状态正常、经营状态为正常”的要求。
2.将企业申请指标编码的*低纳税额从3万调整至5万。
3.取消了企业纯电动车指标的“N+1(纯电动)”中的“+1”政策。
4.完善了申请编码计算规则,纳税额已在上一年度计入税款总额用于获取申请编码的,不得在本年度计入税款总额。
5.明确了同一个配置周期内,单位获得指标后,应当相应核减其申请编码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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