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集修订意见与建议的重点包括以下八个章节:
重点
“总则”
“工程许可”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建筑工程监理”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职业健康”
“法律责任”
修订大纲原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修订大纲 
*一章 总则
*一条 立法目的
【原条款】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原条款】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第三条 质量安全要求
【原条款】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
第四条 建筑活动基本原则
【原条款】国家扶持建筑业的发展,支持建筑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房屋建筑设计水平,鼓励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提倡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和现代管理方式。
第五条 守法要求
【原条款】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筑活动。
第六条 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要求
【新增条款】
第七条 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权
【原条款】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二章 建设规划与设计
*一节 建设规划
第八条 建设规划的体系
第九条 建设规划的编制与审批
第十条 建设规划的内容
第十一条 建设规划的实施与评估
第二节 城市设计
第十二条 城市设计的基本要求
第十三条 城市设计的编制和审批
第十四条 城市设计的实施和管理
第三节 建筑设计
第十五条 建筑设计的基本要求
第十六条 保护类建筑的设计要求
第十七条 建筑设计方案审查
第十八条 建筑设计方案公示
第十九条 城市总建筑师制度 
第三章 工程许可
*一节 建筑工程工程许可
第二十条 工程许可制度和适用范围
第二十一条 工程许可证申领条件和程序
第二十二条 工程许可证期限及延期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中止施工和恢复施工的报告制度
第二十四条 不能按期开工或中止施工的报告及重新申领工程许可制度
第二节 从业许可
第二十五条 建设工程企业从业许可的基本条件
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企业从业许可制度
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从业人员注册执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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