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管理规定
全体员工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和劳动保护的下策法令,遵守厂规厂纪,树立“安全一”的思想,确保安全生产、文明生产。
各负责人必须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对安全生产负责,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和在技术改造、技术设计的同时,都要有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内容。严禁违章指挥和盲目蛮干。
坚持安全教育制度,新雇工人要实际安全教育;岗位变换人员,临时劳动人员要进行现场安全教育;特种作业人员要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不合格者不准独立。
厂内厂外都应注意遵守交通规则。步行时要走指定通道,注意警告标志和车辆笛声,过公共通道(如走廊、楼梯等)时不准嘻笑打闹。自行车或摩托车停放在指定区域、不得在厂区内行驶。
所有员工必须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规程。工作前要穿戴使用好劳动防护用品,检查各种安全,设施经确认无误方可开动设备。工作中要坚守岗位,不准随便脱离岗位,不准干私事。上班前不准饮酒,不准带小孩进入作业现场。下班后要保持设备、整洁,做好交接班工作。
电气设备和线路必须由工务组统一安装,手持用电动工具要采用低压装置。检修机械、电气设备时,必须切断,持上警告牌或派人监护。检修结束后在确认安全的情况下,方可接电启用。
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和腐蚀性等物品,必须按规定分类管理,专人负责。发电机房、变配电室、危险品仓等区域,非岗位人员未经许可不得入内。消防器材要设置齐全,妥善保护,保持良好状态。
厂房场地/设施应符合安全生产要求。凡发现有严重危险的厂房/设施和设备,员工应向上及时报告;遇有危及生命和设备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停止并报告上研究处理。
凡发生重大事故或恶性未遂事故的,应及时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领导和上部门。对生产有显著帮助的个人,应予表扬奖励;对严重失职造成事故的人员应给予必要的处分。
各领导要支持安全监察人员和安全技术人员的工作,保证他们有职有权。安全监察人员和安全技术人员应经常深入现场,制止违章冒险和野蛮的现象,并进行指导直至恢复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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