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方便广大纳税人和税务管理人员全面深入地了解和掌握该项优惠政策,现对该项优惠政策解读如下:
一、修订认定办法的原则
此次修订按照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要求,坚持以下原则:一是坚持高新导向,突出支持企业创新发展的政策定位,增强科学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二是坚持与时俱进,将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和新业态纳入支持范围,同时限制落后技术;三是坚持扶持“双创”,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适当放宽对中小企业的认定条件,助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四是坚持放管结合,优化认定管理流程,加强后续监管,提高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效率和质量。
二、认定办法主要变化
与原认定办法相比,此次认定办法的调整完善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调整“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比例”指标
为了使更多中小企业享受到高新技术企业政策优惠,将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研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由6%调整为5%,此举将使规模较小、研发投入相对较少的中小企业获益。
(二)调整“科技人员占比”指标
考虑到目前企业研发形式日益多样,产学研合作逐步深入,研发外包、开放式众包等渐成趋势,企业越来越依靠外部力量开展研发活动,为更加适应企业研发创新的发展需求,将原“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的条件,调整为“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三)调整认定条件中对知识产权的要求
取消原有“近三年内”获得知识产权的限制,同时取消原有“5年以上独占许可”获得知识产权的方式。既鼓励了企业自主研发,也有助于避免知识产权滥用,企业仍可通过技术转让等方式获得知识产权、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有利于更好地落实新修订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四)缩短公示时间
认定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示的时间由原15个工作日改为10个工作日,提高了工作效率。
(五)增加异地搬迁内容
为促进区域产业转移和协调发展,增加对异地搬迁企业资质互认的相关内容,明确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整体迁移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完成迁移的,其资格继续有效。
三、高新技术企业的定义
认定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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