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应用管理规定
1、垃圾焚烧厂任一焚烧炉排放烟气中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氯化氢、一氧化碳等污染物的自动监测日均值数据,有一项或者一项以上超过《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相应污染物24小时均值限值或者日均值限值,可以认定其污染物排放超标。
2、垃圾焚烧厂应当按照《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等标准规范要求,对自动监测设备开展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工作,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确保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3、系统采用先进的高温高分辨率红外多组分气体分析仪,通过一台仪器可以实现对所有气体污染物组份的高精度实时连续监测。分析仪配备多次反射池结构的气室及镀金镜片,加热温度185℃,光程达6米,*高可达11米,具有极高的稳定性和测量精度。烟气氧含量的测量通过内置高温氧化锆模块实现。
4、系统配备有完善的运行控制和报警处理系统,以及质量控制系统,能够确保系统的长期独立测量和独立稳定运行。数据采集和报告软件完全符合国家法规要求。同时监测各烟气测量组份和参数的原始数据,并自动修正计算得到法规要求的标准状态下的干基测量数据,同时可以自动计算在线排放监测指标的排放总量。系统与DCS的通信方式采用模拟量,干触点数字量,或以OPC、Modbus、Profibus等方式进行,也可将数据连接至显示大屏等终端显示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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