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1月20日第188号法令第14条规定,在环境和保护领土及海洋部设立为电池和蓄电池废物管理系统提供资金所需的国家人员登记册。电池和蓄电池制造商只有在负责的商会在登记册中进行远程信息处理登记后,才能将此类产品投放市场。
就第3(1)(m)条而言,任何人di一次以专业的方式进入国内市场,使用电池或蓄电池,包括安装在电器或车辆上的电池或蓄电池,均应视为制造商,并应记入登记册,而不论所使用的销售技术如何,包括2005年9月6日第206号法令第50条和以下条款中定义的远程通信技术,转移了关于远程合同消费者保护的97/7/EC号指令。
因此,任何进口电池或含有电池的设备的人都被视为电池生产商,因为他是di一个将电池带进国家领土的人。
就第3(1)(m)条而言,任何人di一次以专业的方式进入国内市场,使用电池或蓄电池,包括安装在电器或车辆上的电池或蓄电池,均应视为制造商,并应记入登记册,而不论所使用的销售技术如何,包括2005年9月6日第206号法令第50条和以下条款中定义的远程通信技术,转移了关于远程合同消费者保护的97/7/EC号指令。
因此,任何进口电池或含有电池的设备的人都被视为电池生产商,因为他是di一个将电池带进国家领土的人。
通过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数字签名装置,仅通过远程信息处理方式在桩登记簿中进行登记:必须首先使用法定代表人的数字签名装置,然后在登记期间,法定代表人的数字签名装置可以指示一个或多个从下一次开始,更多的代表将能够用他们的数字签名设备代替他们进行与登记册有关的其他操作。
数字签名装置应与商会和其他机构的其他做法相同:在使用前,应在意大利电池网站上进行登记,以查看其中包含的所有证书是否对所述注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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