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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是否可分期到位?
原公司法(2006年修正)第二十六条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底限额,
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新公司法第二十六条修改为: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底限额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原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底限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新公司法将第二十三条第二项修改为: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新公司法将注册资本由“实缴制”改为“认缴制”,除金融机构、证券公司等有特殊规定的公司外,
企业注册登记首期出资可以为“零”。认缴的出资额可以分期到位,
但认缴的资金必须按照公司章程约定出资时间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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