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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缴纳出资是否应验资?
根据原公司法(2006年修正)第二十九条规定,股东缴纳出资后,
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以及原公司法第三十条规定,
股东的首次出资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后,
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
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验资的目的在于认定股东出资的真实性,
但实际操作中却流于形式,规定注册资本负面作用很大,
如催生了对社会没有任何益处的“垫资”行业,加大了设立企业的成本。
所以,新公司法删除了原公司法(2006年修正)
第二十九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提交验资报告的规定,并删除了关于验资的有关表述。
新公司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
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
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对注册资本由实缴登记改为认缴登记,
对实缴资本不再通过验资。新公司法按照法律,实收资本不再是公司登记事项,
所以不用验资,也不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但对注册以下27种行业必须要验资:
1、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2、商业银行 3、外资银行
4、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5、信托公司 6、财务公司
7、金融租赁公司 8、汽车金融公司 9、消费金融公司
10、货币经纪公司 11、村镇银行 12、
13、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14、农村资金互助社 15、证券公司
16、期货公司 17、基金管理公司 18、保险公司
19、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 20、外资保险公司
21、直销企业 22、对外劳务合作企业 23、融资性担保公司
24、劳务派遣企业 25、典当行 26、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27、小额贷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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