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申报材料
市级“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和创新企业认定
一、认定标准
1、“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
(1)企业获得知识产权局授权的实用、发明知识产权技术每年达到3件,近三年累计达到10件(其中发明知识产权达到3(含)件以上)或获得软件著作权20件以上、且已在产品中应用。
(2)研发中心在企业为独立或单设,具有研发设施、设备仪器和人才,研发成果已通过省级以上科技部门鉴定、并转化为生产。
(3)申报的企业必须是按划型标准界定为中小型企业的公司法人企业,(刘经理:18553771869)且未被其他部门认定或命名为省级以上技术中心。
(4)第三项命名条件必须具备,达到前两项条件中的一项即可具备申报资格。
2、“一企一技术”创新企业
“一企一技术”创新企业是指能明显改善现有产品的外观、性能、质量、寿命、节能、环保、安全等指标,提高市场占有率和经济效益,在技术或工艺控制等方面具有专有技术和技术秘密的企业。
二、申报材料
按申报条件进行陈述性申报。
1、市级“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创新企业)申请表(见附件)。
2、企业基本情况。
3、企业专有技术或工艺名称、技术特点或工艺特色介绍。
4、研发中心运行情况。
5、相关证书、文件复印件。包括知识产权证书、技术鉴定证书、产品获奖证书等。
6、其他能表明已达到命名条件的有关报表或证件资料等。
7、“一企一技术”创新企业参照以上内容组织申报材料。
三、申报程序
申请 “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和创新企业的中小企业,须向各县区经信局、高新区科经局提出申请,并由其按照命名条件进行初审(盖经信主管部门公章),上报市中小办。由市中小办委托第三方进行评审,根据第三方评审意见,市经信委研究确定,并下发文件公布。
四、价值意义
1、申报申请对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补助资金支持。经省办认定的中小企业“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符合知识产权补助项目扶持条件的,省办择优**上报工信部,争取专项资金扶持。申报材料按申报要求执行。
2、使用省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给予补助。对经省中小企业办认定的“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
每年将从省中小企业专项资金中拿出一部分资金,用于补助研发中心建设。
3、对研发中心承担的省中小办技术创新计划内项目,给予专项补助资金支持。
4、组织企业和研发中心负责人赴日本学习考察“一社一技术”经验,进行对口技术交流。
5、推动大专院校、科研部门与认定企业的研发中心联合、融合,组织对关键、核心技术的攻关。对产学研联合攻关取得显著成效的研发中心给予支持。
五、省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每年对认定的“一企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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