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业绩成果要求
任现职(从业)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区级科技进步三等奖(或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前5名,以个人证书为准)。
(二)市(厅)级优秀设计(含优秀勘察、优秀建筑软件、优秀标准设计)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前5名,以个人证书为准)。
(三)市(厅)级以上优质工程的主要完成人(前5名,以个人证书为准)。
(四)主持或作为主要业务骨干参加市级以上重点科研项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
(五)在建设工程中,应用先进技术和经验,有较大创新和突破,取得社会、经济效益,经市(厅)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或获得市级以上主管部门表彰或奖励。
(六)解决设计、施工中的较复杂疑难类技术问题,在处理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中,措施得当,效果显著,经区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认可。
(七)获得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
第十条 论文论著要求
任现职(从业)以来,独立或作为*一作者发表本专业研究论文,或作为主要编著者出版本专业研究著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本专业著作,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
(二)结合本专业工作实际,撰写有一定水平的研究论文、专项研究报告、技术分析、技术总结、立项研究(论证)报告2篇以上。其中,在本专业领域公开刊物(须有ISSN和CN刊号)或本行业市级以上专业期刊上发表本专业研究论文1篇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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