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性磋商二次报价流程不一致是否影响公平性? 磋商过程是否存在“迟到”一说?
案例回放
某县市级采购人委托代理机构就该单位《XX系统信息化建设项目》在当地交易中心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4家公司参与响应报价;磋商小组成员由省综合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均为省级异地专家)组成。
A公司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参考省级交易中心流程要求其出场(出磋商会场)填写二次(终)报价,随后当第2家准备出场进行二次报价时,被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制止,工作人员告知磋商小组,根据交易中心规定,非公开招标方式的报价必须在磋商现场完成。此后,磋商小组要求包括第2家在内的其他供应商在磋商会场完成终报价。
按流程,在工作人员依序通知D公司进场磋商时,发现其未在指定的供应商等候区。磋商小组决定先请A公司重新进场完成终报价,并同时让代理机构电话通知D公司入场,大约10分钟以后D公司赶到指定区域,并按要求完成现场磋商报价。
评审结果是D公司为成交供应商,A公司就评审结果向代理机构提出书面质疑,对代理机构质疑答复不满后遂向财政监督部门提起投诉。
A公司认为:一、磋商小组对供应商二次(终)报价进行区别对待;二、D公司严重迟到。
问题引出
一、A公司和其他3家公司二次报价流程不一致影响公平原则吗?违反有关规定吗?
二、D公司算作迟到吗?
专家点评
一、《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管理办法》并没有细化磋商流程。各地财政监督部门或交易平台可能会有不成文的工作要求,竞争性磋商方式对涉及到二次报价的具体流程,存在一定差异。尽管流程有差异,但原则不会改变,也即“须给予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并按规定提交后报价”。
案例中,因磋商小组要求与交易中心规定不一致,导致A公司“磋商后离开评标室再返回报价”的特殊情况,与其他供应商的流程不一致。即便如此,也属磋商小组现场评审工作要求,并不影响供应商报价的公平、公正性,不违反《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管理办法》和磋商文件规定的磋商程序及方法。
二、案例中,供应商均在规定的时间递交了响应报价文件,不存在法律法规或磋商文件规定的“迟到”情况。
磋商文件没有规定磋商过程中供应商入场磋商的准确时间,磋商过程中时间的把握并没有法定约束,有一定灵活性。因此,D供应商离开后重新回到现场的时间并没有违反相关规定,不属于法定的“迟到”行为。
一般情况,供应商都会在指定区域等待磋商,案例中D供应商中途离开的情况极为少见。专家建议,为避免争议,应当在磋商文件或现场的有关承诺书中增加“供应商不能在磋商小组通知的时间到场的,将承担磋商报价无效等相关责任”等内容。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竞争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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