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是否可以在资格审查环节提出澄清要求
案例回放
某医院《彩色多普勒超声设备采购项目》,委托代理机构使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招标文件规定了特殊资质,要求供应商提供“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备案证明”(复印件)。开标后,由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共同对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审查发现某供应商“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名称与营业执照不符,营业执照叫“北京飞X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名称叫“北京飞X科技有限公司”,其他信息如法人、负责人等均相同,很明显,该公司做过更名但没将相关证明文件放入投标资料。
采购人认为,虽然可以判断该供应商存在更名的情况,但缺乏材料支持;而如果要求供应商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又没有法律法规的支持。该供应商资格审查通过还是不通过,变成了棘手问题。
问题引出
资格审查环节,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是否可以向供应商提出的澄清要求?
专家点评
一、《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87号令)第四十四条款,将资格审查的权利赋予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但对审查的细节并没作详细要求。实践中,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完全可以参考相关流程或方法进行审查工作,比如澄清,在满足“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的前提下,可以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
二、从公平、公正的角度,也需要给予供应商对非实质性问题予以说明的机会。案例中,如果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因为名称原因否定其投标资格,势必引起质疑投诉。
三、专家提醒,虽然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资格审查环节作澄清要求并没有违反有关规定,但也须遵循或参照评标委员会的实施细则要求:一是满足澄清要件(澄清针对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二是使用书面形式;三是投标人的澄清回复不得超出投标(资格审查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资格审查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法律链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五十四条规定,“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应当由评标委员会专家签字)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授权的代表签字,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第二十六条 细微偏差是指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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