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要求
1.贮存要求
再生钢铁原料应分类存放。
2.放射性污染物
放射性污染物控制应符合以下要求:
a)不应混有放射性物质。
b)原料(含包装物)的外照射贯穿辐射剂量率不超过所在地正常天然辐射本底值+0.25 μGy/h。
c)原料表面α、β放射性污染水平为:表面任何部分的 300 cm2 的*大检测水平的平均值α不超过0.04 Bq/cm2,β不超过 0.4 Bq/cm2。
3.爆炸性物品
再生钢铁原料中不应混有爆炸性物品。
4.危险废物
再生钢铁原料中应严格限制下列危险废物的混入:
a)《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废物;
b)依据 GB 5085.1~ GB 5085.6 鉴别标准进行鉴别,凡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等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的其他危险废物。
再生钢铁原料中危险废物的重量不应超过总重量的 0.01%。
5.夹杂物
再生钢铁原料外观应保持清洁,无明显废纸、废塑料、废纤维等夹杂物,夹杂物的要求应符合每一牌号的规定。
再生钢铁原料的夹杂物要求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温馨提示
企业进口再生钢铁原料应提前了解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按照《关于规范再生钢铁原料进口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公告2020年第78号)规定,符合再生钢铁原料国家标准的,不属于固体废物,可自由进口;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禁止进口。以再生钢铁原料名义进口固体废物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处置,构成犯罪行为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废钢轨为使用过的钢轨,进口前已切割成8~12米不等的钢轨段。该商品并非是“明显不能作为原物使用的金属货品”,不符合《税则》第十五类类注八(一)的规定,故不能按废碎料进行归类。根据归类总规则一,将其按钢轨归入税则号列7302.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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